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3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