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海洋生态屏障系统性保护修复;通过依法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推进美丽岸线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