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