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中试试验或者试生产以及产品检验检测等活动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