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航道规划涉及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连通的,应当征求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