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通航水域,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信号台、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等设施。

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