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行洪、泄洪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