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航道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及时发布停航、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等通告。

编制航道养护计划涉及与毗邻地区航道连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毗邻地区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