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归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信用相关工作。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信业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