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在数据库中删除该信息;信用主体也有权在有关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删除该信息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