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