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依法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会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工会的经费和工会用自有资金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