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未有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