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等情形,管理规约可以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采取合法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