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