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