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采取综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因重大旱情等不可抗力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城镇饮用水取水。

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改用其他水源或者改变供水方式,满足居民饮用水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