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