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退出,或者擅自撤离、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