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建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应当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可以通过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处分,但不得出售、附赠。收取的停车费用、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