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

(四)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五)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

(六)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擅自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楼面荷载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制造影响他人的异味、光污染等;

(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影响公共环境和居住环境;

(十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