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助,引导业主规范有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对于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以及其他具备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介入,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