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制定机关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