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制定的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