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做法、新经验、新特点,积极吸收并推广国家及其他省市的改革措施和先进经验,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鼓励并支持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本市辖区内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充分利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便利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本市与其他城市可以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