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