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积极推行执法检查清单制度,不断完善市、县、镇三级联动和部门联合执法,减少入企频次。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