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重点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举措;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