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母婴保健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尽职尽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