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市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设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员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任命。

医疗保健单位设母婴保健检查员,协助监督员做好母婴保健检查工作。检查员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任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