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二)中小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