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协调。经协调,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事故处理协议。区教育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超过六十日,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协调。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调,或者经协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