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创金融促进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科创金融促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统筹科创金融促进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科创金融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