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属性评价标准和科创企业库,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并实行动态调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之间的信息对接机制,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投融资活动加强沟通对接,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金融产品,提升科创金融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