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经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发出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不同意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提出撤销或者要求修改、废止、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定。
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要求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