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维修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还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扶持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等农业机械化设施。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维修场(库、棚)等项目,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耕作条件并易于复垦的,可以依法申请设施农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