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依法引导专业运营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多片区总承包式、线上线下结合、长周期的运营服务。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科学配置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城镇社区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组织城镇社区居民开展运营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小区内共用设施提供普惠性经营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