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小区的规划条件,适当增加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套数。增加的建筑套数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

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并增设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层等附属设施的,其新增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重建住宅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建筑容积率奖励。

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后,业主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鼓励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具体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