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对既有建筑依法拆除重建,其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进行更新;其消防安全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在综合运用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条件且经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实施的标准进行更新。

城镇老旧小区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

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涉及既有违法建筑处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