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网箱养殖、围网(堰)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投饵养殖、投肥(粪、药)养殖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饵养殖、投肥(粪、药)养殖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五、六项规定,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船舶航行、停靠、作业或者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或者浮动设施;

(五)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