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阻碍业主进入住宅。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