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五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六项、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四项至第七项公布期限均不得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