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基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