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六)索取、收受房屋建设、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业费支付、汽车停放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

(八)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议事规则予以罢免,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