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辍学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部门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配合做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