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