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可以延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