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向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形成问题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落实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下达督办函,报请省人民政府约谈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