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