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立体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蓄滞和利用能力。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建筑物阳台、露台等设施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二)城市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提高透水铺装率,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有条件的应当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